申辦流程說明

申辦流程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一、 為縮短民眾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二、 民眾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 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 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
(二)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 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 親自至矯正機關預約者,應於矯正機關指定時間、地點辦理。
(二) 於網站預約者,應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辦理。
(三) 以其他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預約者,依矯正機關公布之相關資訊辦理。

五、 預約接見之申請期間如下。但經矯正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一般接見,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提出。
(二)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
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 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以其他方式預約者,以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查詢之。

六、 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十六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並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或使其得以查詢之。 矯正機關通知前項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如因特殊情形,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七、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八、 除電話接見、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 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其接見梯次。

九、 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十、 矯正機關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如下:
(一) 一般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三分之一。
(二)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二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十一、 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作業。

十二、 預約接見之要件、辦理方式、期間、停權、梯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矯正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首次申辦網路預約者,請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現場接見」、「預約遠距接見」或「預約行動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如欲接見不同收容人、收容人轉移收容之機關、收容人轉變身分等情形,則需重新開通權限。 權限開通流程如下:
步驟一: 於「服務項目申請」選擇「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關係」、填寫「收容人呼號」、點選「查詢」。
步驟二:依需要開通之權限勾選服務項目內容。
步驟三:上傳「身分證明文件」、「關係證明文件」、「正面清晰照片」。未開通「預約行動接見」之權限者,無須上傳「正面清晰照片」。
步驟三:點選「確認」並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權限開通之審核結果通知。

步驟一:首次申辦網路預約現場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現場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現場接見者,請至「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接見對象」、「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首次申辦網路預約遠距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遠距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遠距接見者,請至「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及就近接見之機關」、「接見對象及理由」(如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律師、辯護人,則無須填寫理由)、「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首次申辦網路預約行動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行動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行動接見者,請至「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接見對象及理由」(如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則無須填寫理由)、「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手機或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首次申辦律師行動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帳號與服務」項下,完成「律師接見服務項目申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並等待機關審查資格,待資格確認後將由系統寄發確認電子郵件至申請時之電子郵件信箱。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者,請至「預約接見」項下選擇「線上預約律師接見」,並依序選擇「接見對象」、「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至「線上預約接見查詢」就欲取消之預約接見點選「取消」。

  1. 本網站提供現場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之預約,三者辦理方式之差異如下:

    1. 現場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收容人所在機關辦理接見。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至屏東監獄接見收容人。

    2. 遠距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所選擇鄰近之矯正機關,使用該機關之設備接見收容人。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至鄰近之臺北看守所使用設備,視訊收容人。

    3. 行動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利用自有的手機、平板等設備接見收容人。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在家或任何地點,利用自有手機視訊收容人。

  2. 收容人現場接見之對象、次數限制:

    1.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任 1 天);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 1 次或 2 次;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 3 日 1 次為原則;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
      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2. 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 1 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3.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4.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5.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 2 次(任 2 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6. 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3. 收容人遠距接見、行動接見之法定理由、次數限制:

    1. 法定理由:

      1. 請求接見者為家屬或最近親屬。

      2. 請求接見者為律師或辯護人。

      3. 請求接見者為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 年滿 65 歲或未滿 12 歲。

        2.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 具身心障礙情形。

        5.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2.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次數限制:

      1. 收容人電話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併稱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2.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 2 次為原則(申請理由為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等,不計入次數)。

  4. 其他接見相關事項,仍依接見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有疑問,可逕電洽收容人所在機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