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辦網路預約者,請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現場接見」、「預約遠距接見」或「預約行動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如欲接見不同收容人、收容人轉移收容之機關、收容人轉變身分等情形,則需重新開通權限。
權限開通流程如下:
步驟一: 於「服務項目申請」選擇「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關係」、填寫「收容人呼號」、點選「查詢」。
步驟二:依需要開通之權限勾選服務項目內容。
步驟三:上傳「身分證明文件」、「關係證明文件」、「正面清晰照片」。未開通「預約行動接見」之權限者,無須上傳「正面清晰照片」。
步驟三:點選「確認」並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權限開通之審核結果通知。
步驟一:首次申辦網路預約現場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現場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現場接見者,請至「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接見對象」、「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首次申辦網路預約遠距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遠距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遠距接見者,請至「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及就近接見之機關」、「接見對象及理由」(如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律師、辯護人,則無須填寫理由)、「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首次申辦網路預約行動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服務項目申請」完成「預約行動接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行動接見者,請至「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接見對象及理由」(如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則無須填寫理由)、「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手機或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首次申辦律師行動接見者,請至本網站註冊、登入,並於「帳號與服務」項下,完成「律師接見服務項目申請」權限之開通程序。(詳如「服務項目權限開通流程」)並等待機關審查資格,待資格確認後將由系統寄發確認電子郵件至申請時之電子郵件信箱。
步驟二:已完成步驟一者,請至「預約接見」項下選擇「線上預約律師接見」,並依序選擇「接見對象」、「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可預約之期間為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步驟三: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一:至「線上預約接見查詢」就欲取消之預約接見點選「取消」。
本網站提供現場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之預約,三者辦理方式之差異如下:
現場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收容人所在機關辦理接見。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至屏東監獄接見收容人。
遠距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所選擇鄰近之矯正機關,使用該機關之設備接見收容人。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至鄰近之臺北看守所使用設備,視訊收容人。
行動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利用自有的手機、平板等設備接見收容人。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在家或任何地點,利用自有手機視訊收容人。
收容人現場接見之對象、次數限制: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任 1 天);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 1 次或 2 次;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 3 日 1 次為原則;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
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 1 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 2 次(任 2 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收容人遠距接見、行動接見之法定理由、次數限制:
法定理由:
請求接見者為家屬或最近親屬。
請求接見者為律師或辯護人。
請求接見者為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年滿 65 歲或未滿 12 歲。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具身心障礙情形。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次數限制:
收容人電話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併稱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 2 次為原則(申請理由為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等,不計入次數)。
其他接見相關事項,仍依接見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有疑問,可逕電洽收容人所在機關諮詢。